外地人免簽證規定

一、適用對象
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斯大黎加、芬蘭、法國、希臘、德國、義大利、日本、韓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來西亞、紐西蘭、荷蘭、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

二、申請要求
1. 所持護照有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三、停留期限
十四天

四、適用入境地點
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基隆港、花蓮港、臺中港、高雄港。

五、
以免簽證入境之旅客,在停留期限屆滿前,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其分支機構,申請改辦為停留期限3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應備文件︰有效期六個月以上護照正本,確認之回程機票或續程機票、親簽之簽證申請表、相片兩張。應繳規費︰(i)手續費新台幣800元︰(ii)簽證費新台幣1200元(依互惠協定免收簽證費國家則免繳)或相對處理費新台幣3600元。
 


(以上資料轉載至香港台灣觀光協會,如有任何更改,恕不作另行通知,更新日為15-1-2003)
萬福旅行社
可為閣下提供訪台機票及旅遊套餐
地址:香港九龍旺角道三十三號凱途發展大廈404室
電話:(852) 2392 6666  傳真:(852) 2391 6666  牌照號碼:35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