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落地簽證規定
一、適用對象
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捷克、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義大利、日本、韓國、列支敦斯、盧森堡、馬來西亞、紐西蘭、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

二、申請要求
1. 所持護照有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3. 填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相片一張。
4. (i) 特別處理費新台幣800元;
 (ii) 簽證費新台幣1200元(依互惠協定免收簽證費國家則免繳)或相對處理費新台幣3600元。

三、停留期限
三十天,其滿不得延期。

四、適用入境地點
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

五、辦理方式
1. 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境者,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正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
2. 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者,可先向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申領「臨時入境許可單」入境,入境三日內,須持憑該許可單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申請換發正式簽證,逾期未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罰。


(以上資料轉載至香港台灣觀光協會,如有任何更改,恕不作另行通知,更新日為15-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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